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ଲେଖକ: ଆଇଫ୍ଲୋପାୱାର - Портативті электр станциясының жеткізушісі
关于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管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款规定: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污染防治和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但由于该办法发布时间较早,至今未进行修改,而作为其上位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起,在2004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多次修订、修正,因此,《办法》并未明确废止,实际上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要求。 那么,作为固体废物,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呢?显然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规定有:1.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限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拆解、利用、处置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滋生、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措施;不得倾倒、堆放、弃置和运输固体废物。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行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利用;分类贮存,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理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3.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和处置的,应当向转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固体废物移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区域。 不批准转让。 4.
登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电子废物防治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相抵触的,也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1. 拆除、处置和使用第七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具备下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临时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名单(含个体工商户),并予以公布:(1)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资质。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近3年(含2年)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应当报告下列情况: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集电子废物拆解及使用处置为一体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2)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或者液体废物;(3)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经营性质的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4)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条件记录造假。 ……任何未列入名单(含临时名单)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2.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名单(含临时名单)中相应经营范围(含个体工业户)供应或者委托电子废物拆解利用服务。 拆解、利用或处置:(1)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依法拆解、利用或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的;(2)电子电气设备的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电子电气设备;(3)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业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处置电子废物;(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非法加工或者进口依法收集的电子电气产品、电子电气设备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 3.
记录第十六条 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依法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录其种类、范围、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情况。 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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